异地临时羁押最长不超过七个半月。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刑事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的,可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案件进程决定。
异地羁押的规定是什么
异地羁押的规定
异地羁押是与本地羁押相对而言的。本地羁押和异地羁押是从羁押地点上对羁押所作的区分。异地羁押跟普通羁押是具相同性质的,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目前,异地羁押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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