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医保科了解到,我市在2009年列入全国7个生育保障试点城市之一。为此,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对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起未向企业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但将符合政策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含产前检查)。因此,《惠州市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被《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取代。
医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未向企业单独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但此情况自2015年1月1日起已有所改变。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这些问题您清楚吗?疑问1:
哪些人群可享受生育津贴?
记者了解到,生育津贴只针对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1500元的标准支付。
疑问2:
领取需符合哪些条件?
据了解,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拨款。
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市民,生育前一定要先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不能享受到生育津贴。
疑问3
生育津贴怎么发?能领多少?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以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的上年度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生育津贴与生育假期挂钩。根据个人生育情况的不同,所能领到的生育津贴的数额或有不同。那么,生育假期天数如何计算呢?针对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分娩假期,98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大于23周岁生育的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增加35天;看护假10天(男方需办理独生子女证)。针对计划生育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国家和省对前款规定的生育假期作出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应调整。
在津贴发放方面,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疑问4
什么时候可申领?
生育津贴是有申领期限的。用人单位(包括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在达到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在职工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疑问5
申领要带哪些材料?
单位申请。一是用人单位开具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二是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应的手术证明材料,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三是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四是单位支付参保人生育假期的工资凭证。
个人申请(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或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或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申请)。一是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特殊情况需由配偶申请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二是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应的手术证明材料,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三是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跟我来算算
生育津贴总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生育假期总天数
例如平均工资为3000元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为3000÷30×98(顺产)=9800元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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