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向来有“人死账清”的说法,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对于死者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之内承担赔还责任。
2014年8月5日,赵某向章-艳、宋-华借款2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月21日。8月6日,章-艳、宋-华二人依约将该笔借款打入赵某银行账户。8月11日,赵某意外身亡。同年9月16日,章-艳二人一纸诉状将赵某之老父、妻子、儿子等四人告上法庭,要求四人赔还赵某生前借款200万元。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到银行部门进行查询,至2014年9月11日止,赵某的个人账户余额仅为4.1万元。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辩称对于赵某生前借款的情况根本不知情,不同意还款,也没有能力赔还。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章-华二人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四被告作为赵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已经继承了赵某遗留德个人合法财产存款和房产,故应当在四人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赵某的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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