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进行破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刑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指什么呢?具体一点说,武器装备包括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为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和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等,军事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主要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则包括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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