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判决宣告以后,但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告人遗漏其他犯罪未予以审理判决的,应当依法对所遗漏的犯罪重新进行审理判决,然后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对于之前已经执行过的刑罚,应当算入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
一、数罪并罚适用的范围如何确定
1、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2、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再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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