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7月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房改资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对房改资金存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作出一系列调整。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2015年6月28日以前发放的贷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利率。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的通知》(大银发〔2015〕66号)规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房改资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改资金存款利率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增量部分,存款利率仍维持年利率0.35%不变;上年结转的存量部分,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5%调整为1.6%,下调0.25个百分点。
2、售房款、住房补贴资金等其他房改资金的存款利率仍维持年利率0.35%不变。
3、房改资金在银行的沉淀资金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1、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25%调整为3%,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5%调整为3.5%,下调0.25个百分点。
2、2015年6月28日以后(含6月28日)发放的贷款,执行调整后利率;2015年6月28日以前发放的贷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利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调整后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即贷款年利率调整为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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