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性侵一年后报警有没有用
时间:2023-05-24 19:10:12 3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发生性侵一年后报警有没有用

发生性侵后一年报案的,报案是有用的,有证据证明报案人遭受性侵犯的,公安机关会立案进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强奸罪追诉时效

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追诉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是存在追溯时效的,强奸罪的追诉期限一般是15年。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强奸罪追诉时效已过,就无法再追究强奸罪犯人的责任: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追究的,强奸罪追诉时效结束。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强奸罪追诉时效结束。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强奸罪追诉时效结束。

(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强奸罪追诉时效过期。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强奸罪追诉时效的限制。

(五)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强奸罪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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