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
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如下: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劝阻和调解;
2、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警求救电话,应当及时报警制止;
3、长期或者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要求离婚的,为避免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受害者与受害者接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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