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原因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因债权人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一、法律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
二、标的物的提存条件是什么
标的物的提存条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若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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