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具体如下:
①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员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必须同时满足买第三套房及以上和已经提过两次这两个条件,才不能提取公积金。注:省级公积金认贷不认房,只要公积金使用次数不超过两次,仍然可以提取公积金。
②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③异地购房:在南京无房,异地购房时可提取公积金。在南京有房,在异地购房,购房所在地不是本人(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④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申请提取时,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提取公积金还贷,可以分为委托划转和柜面转账两种形式。委托划转可采取逐年和逐月两种形式。这两种都可以偿还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划转还贷时,要求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13个月的余额。
提取还贷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适用情况: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柜面逐年提取还商贷。适用情况: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公积金,铁路、省监狱、华东石油局等)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情况:买房一年内可提取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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