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会造成行驶中的车辆失控,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女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1死被拘留10日
12月23日,牌号为黑AF6789的340路公交车,行驶至哈尔滨香坊区香福路接近幸福镇道口附近时,因失控撞向路边,公交车司机张志忠死亡,17名乘客到医院检查,4名乘客受伤住院治疗。目前,香坊公安分局已将扰乱公共汽车秩序的乘客张男行政拘留。
此案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王小溪,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于全武对此案处理作出了明确指示。香坊公安分局局长云献凯、政委马明仁及香坊分局党组成员、刑侦一大队大队长束玮立即组织警力赶赴案发地开展工作,并成立了由刑侦一大队、法制科和新香坊派出所精干警力组成的专案组。
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初步查明:当日8时许,乘客张男(女,23岁,吉林省榆树市人,暂住在香坊区绢纺厂新楼某室)在煤研路站上车。因车厢前部比较拥挤,司机张志忠(男,48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要求张男向后车厢走,张男执意站在原地,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经乘客劝开后,司机张志忠继续驾车行驶。当车行至酒厂站停车时,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当司机准备启动汽车继续行驶时,张男将车钥匙拔下,而后,司机将车钥匙抢回,发动汽车继续行驶。此间,张男始终指责、辱骂司机张志忠,并有拨打电话找人的行为。在公交车到达油库站时,本应下车的张男拒绝下车,张志忠继续驾车行驶,两人未再发生肢体冲突。8时08分,当公交车行驶出约800米至香福路接近幸福镇道口附近时,公交车因失控突然撞上路边的路标牌铁柱,又向前冲了十余米后撞到垃圾桶停下。
目前,香坊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扰乱公共汽车秩序的乘客张男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据悉,4名伤者在省医院接受治疗,均无生命危险。
同时,香坊公安分局正在对司机张志忠死因及有关情况展开深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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