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县妇联的级别、组织结构和领导关系。县妇联是正科级组织,自1995年起被认定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县妇联接受县级党委的领导,属于群团组织,行政级别与县委各组成部门级别相同,为正科级建制。
县妇联是正科级组织。自1995年起,全国妇联被认定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县妇联接受县级党委的领导,属于群团组织,行政级别与县委各组成部门级别相同,为正科级建制。
【 权 力 范 围 】 县 妇 联 主 席 的 职 权 及 领 导 结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县妇联主席在履行职责时,其职权及领导结构应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县妇联主席是县妇女联合会的主席,负责县妇女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其职权包括:
1. 领导和组织县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制定县妇女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和检查县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2. 代表县妇女联合会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3. 按照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县妇女联合会的经费,负责县妇女联合会的财产管理;
4. 提出本地区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反映,并协助解决。
其次,县妇联主席在领导结构上,应当设立副主席和委员。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是县妇女联合会的成员,由主席会议选举产生。
综上所述,县妇联主席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领导和组织县妇女联合会的工作,代表县妇女联合会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同时,还应当设立副主席和委员,协助主席工作,协助解决本地区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妇联作为正科级组织,自1995年起被认定为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县妇联接受县级党委的领导,属于群团组织,行政级别与县委各组成部门级别相同,为正科级建制。因此,县妇联主席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领导和组织县妇女联合会的工作,代表县妇女联合会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同时,还应当设立副主席和委员,协助主席工作,协助解决本地区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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