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于按撤诉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是否生效。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起诉后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与当事人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理由是: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开庭时无故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愿再通过诉讼来改变仲裁裁决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也就是当事人愿意服从仲裁裁决,故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不包括当事人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我们不应扩大解释;规定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原告因为发生了紧急情况,无法按时到庭并向法庭说明情况,法院在此情形下就会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裁定按撤诉处理,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而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一经发给当事人,原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机会。在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还可以通过重新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前者则不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应适用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当然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第二种意见关于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疏漏,可通过完善该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关于第一种意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其所举的例子实际上说的是原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实践中法院为了方便操作,不管原告有没有正当理由,只要原告在预定的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笔者认为,原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包括庭前通知和事后告知,即原告在开庭前确定自己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但无法与法院联系或来不及联系的,在原定开庭时间过后应及时和法院联系,说明其未能到庭的理由并举证证明,如果查证属实,应当另定开庭时间,不宜盲目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原告未按时到庭且后来也未向法院说明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样,凡是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均是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不到庭只能认为是原告本人不愿到庭,放弃了其诉讼权利,也就不存在第一种意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说,即使出现了原告有正当理由法院未采纳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告可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撤销错误的裁定。再者,如第二种意见所说,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发给当事人之后不引起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则应引起何种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接到裁定后没有再次起诉又该如何?恐很难回答,因此,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应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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