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由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
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2、受灾30户以上;
3、直接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4、人员伤亡、受灾户、直接经济损失虽不是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一、失火罪过失的内容
失火罪的过失,也包括其他罪的过关,主要是针对重大损失结果而言的。比如,仓库重地禁止吸烟,但抽烟果真不小心引起火灾,行为人吸烟用火是不是故意的呢?这时评价故意的重点是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怎么想的。还有交通肇事,违章往往是故意的,交通肇事的过失并不都是指违章是过失的,有时违章是故意的,而是指行为人对违章造成的后果是过失的。故意、过失是有特定内容的。作为过失的内容一般针对结果而言。不要把一切行为的故意都当做是犯罪性的故意。此处也可可以直接引用刑法对故意与过失的界定来说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故意。这里明知的内容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是否违规。
二、失火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在内容上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其中,辨认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能力。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发展正常的人,就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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