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监管不断收紧投资者如何应对
改革必然伴随着阵痛,行业政策的收紧也必然使不少P2P平台加速死亡,无论是运营多年的老平台,还是开张数月的新平台,都有可能突然发布清盘消息,想要继续投资P2P的投资者在此时更需要擦亮眼睛,提前对平台进行考察和衡量,在仔细审核后,再做投资。
在这个时候,投资者该如何考察一个平台在短期内是否能够承受监管的收紧并顺利度过呢?那些简单的平台分析我们暂且不说,下面主要以更深层次的方面来考察。
首先,我们要看的是该平台的核心业务以及平台运营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像涉嫌资金池、融资标的信息不透明、公司利率过高等的平台,基本可以否决掉。而如平台有不符合法规的地方,我们也不能一棒子打死,不合法的部分大概占比多少、调整的难度有多大、调整是否会影响公司核心业务等问题,都需要仔细去衡量。这也是判断短期内平台是否会关闭、跑路的重要指标。
据笔者所知,在这个政策趋严的时候,部分符合法规的小平台会更加安全,如**车贷、拍*贷等。他们的运营一直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因此尽管政策收紧,调整的速度依然很快,同时难度不大。
此外,投资者应综合平台这数月以来的动作来进行横向对比。看最近数月内,平台是否有突然加大力度的投资活动,或是别的花费较多的营销宣传,这有可能是在释放一个平台资金不够用的信号,当然,也有可能平台拿了风投之类的资金,不过一般这些都能在官网的公告上看到。
最后,应根据平台的综合实力进行筛选,有大靠山固然是好,但也要根据平台本身的风控、产品、体验等各方面来进行考察。小平台不一定风控就比大平台差,毕竟大平台烧钱速度太快,而在互联网金融中,烧钱其实等于慢性自杀。
二、P2P的监管的法律法规
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3项禁令是: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附: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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