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情形
时间:2023-04-06 11:42:13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一、强迫交易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二、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认定中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够罪”。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若行为人仅使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且获利不大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根据各地经济情况的不同各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的量刑标准参见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60条,条文中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二是该罪在定性时名容易与抢劫罪混淆。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第2条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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