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处罚
时间:2023-06-07 19:32:55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处罚依据:

1、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二、执罚单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三、处罚范围及标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至第8目,参阅第页至第页]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七)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八)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行,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四、参阅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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