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可以根据刑法关于自首、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进行把握。“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从宽”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一、认罪悔罪书怎么写
认罪悔罪书需要写明以下内容即可:
1、性别、年龄、姓名;
2、写清法院的具体名称;
3、结合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具体的罪行,在认罪悔罪书当中表明自己已经非常后悔并且要改正错误的决心。
二、认罪认罚的处理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表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无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在指定时间、地点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主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诉讼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10%-30%的从宽的幅度。
在诉讼程序上,同一案件同时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对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对其从宽幅度要大于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除被告人不同意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情形外,人民法院均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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