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句俗语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农村来说,还是根深蒂固的。而这句话的广为流传,恰恰却让许多农村的“外嫁女”吃了不少的亏。
庄某等30位外嫁女婚后户口仍在甲村,一直在甲村生产生活、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期间,甲村获政府征地补偿款,但被告甲村委会、甲村经济社以庄某等人是“外嫁女”为由,未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庄某等人。于是庄某等30位外嫁女诉至区法院要求甲村委会、甲村经济社向其补发征地补偿款,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甲村拒不向庄某等人支付征地赔偿款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支持了庄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村民委员会、甲村经济社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庄某等30名“外嫁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计987225元。区法院执行局经过二十几天的不懈努力,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庄某等30宗涉案金额近百万元的“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案,有效维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外嫁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调研报告中对农村“外嫁女”进行了界定:“狭义的外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二、“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在考虑,“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款的时候,首先我们要考虑“外嫁女”是不是集体组织经济的成员。
对于“外嫁女”,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时,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户籍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应当享有与所在村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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