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是指船舶因排放油渣、冲洗油罐、排放溢油和海上溢油而对水域造成的污染。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根据《国际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约石油污染损害责任,任何远洋船舶和运载散装石油货物的海船(不包括军舰、从事非海上运输的公务船和空驶的油轮)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任何石油泄漏负责,但因战争、敌对行动、内战、暴乱或特殊事件造成的石油泄漏负责,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但纯粹第三方故意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溢油除外,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疏忽行为除外。本公约所指的石油是指任何持久性石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鲸油等。,但不包括汽油和植物油等软油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包括:油污造成的损害和为防止油污而采取的预防措施造成的损失,减少或消除对沿海水域或相关利益造成的严重和紧急石油污染危害或石油污染威胁。但是,在缔约国一方领土或领海发生的污染损害、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此种措施造成的损害可列入限制性索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油污事故发生后,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船东的赔偿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国际基金应予以赔偿,国际基金的资金来自石油进口公司的分摊会费。(1)根据责任公约,船东可以免除对损失的责任;(2)船舶所有人在经济上无法承担或只能承担部分责任;(3)损害超过了船东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是,如果石油污染损害是由战争、敌对行动等造成的,或者是由一国拥有或经营的军用船舶或政府非商业船舶在事故期间泄漏或排放的石油造成的,或者索赔人无法证明损害是由一艘或多艘船舶造成的,国际基金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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