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连带的情形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1、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2、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目前,公司法当中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些情形就是主要包括以上四点了。比如说,在股东和公司完全混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避免股东或者是公司逃避相关的还款义务就可以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有部分公司当初成立,本来就是为了洗钱,或者是逃税这些违规的情形可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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