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进行采纳,而不是说复印件没有证明力。没办法和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一种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也不是没有证明力的。如果除了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也能够证实待证事实的,并且这些证据都真实有效,而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可以具有强势证明力。
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1、可以作为证据。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借条追讨债权的,应当提供借条原件,如果自己保存证据原件或者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复印件应该与原件核对无异。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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