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2年11月以来,三台县郪江镇汉代崖墓保护区域内的多处汉代古墓发生被盗案件,古墓内的汉代文物被人盗掘一空。三台公安局随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走访。就在民警紧锣密鼓对案件进行侦破时,保护区内的古墓再次被盗。安居派出所快速反应,成功抓获准备驾车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挡获作案用面包车一辆。
根据线索,民警将参与作案的男子韩某、涂某抓获归案,并前往射洪县犯罪嫌疑人家中追回东汉陶牛、青铜摇钱树叶等被盗文物42件。
经查,杨某、韩某、涂某等人自去年11月以来,分别流窜至射洪县、三台县郪江镇等地,采取白天蹲点,夜间作案的方式疯狂盗挖古墓,几人还未来得及将盗窃来的文物销赃便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1、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5、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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