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与其陈述自相矛盾
廖*龙是远近闻名的奶牛养殖专业户。他饲养的奶牛由于产奶量高,受到大家的欢迎,供不应求。2004年9月,许*先购买廖*龙的奶牛,当时付定金5000元,剩余款向廖*龙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04年11月底付清。次日,廖*龙将两头奶牛送至许*先所在村。由于许*先没有按期支付剩余款,廖*龙遂诉至法院,称许*先购买其两头牛,大牛14000元,小牛10000元,已付5000元,要求许*先支付尚欠款19000元。廖*龙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许*先签名的欠条。该欠条注明“今有许*先欠廖*龙牛款19000元,限2004年11月底付清。如违约,把大牛返回,5000元定金作废。”许*先主张只购买了一头牛,价格是14000元,现尚欠廖*龙9000元,欠条是廖*龙书写的内容,其签名是自己所写;欠条中“19000元”的“1”是添加的。许*先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证人张某、孙某、盛某的证言。证人张某证实:自己与许*先是同村人,在同一天也购买了廖*龙一头牛,第二天廖*龙送了二头牛,其牵走一头,许*先牵走一头;证人孙某、盛某证明:2004年9月某日,廖*龙送了两头牛到该村,张某牵走一头,许*先牵走一头。诉讼中,廖*龙自认张某与许*先在同一天也购买其一头牛,但主张第二天送的两头牛均被许*先牵走;同时自认欠条内容是其书写的。法院根据许*先的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欠条进行鉴定,结论是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能否证明欠款事实
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且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时,应当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确定案件事实;当依据单一书证证据确定案件事实时,在审核认定上还应从书证的形式、来源是否法,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对书证内容的审查判断,主要依据逻辑规律、经验法则考察书证所反映的事物情况是否合情合理、所表明的事物的联系是否顺理成章,重点是查找矛盾和分析矛盾。
从本案看,廖*龙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许*先签名的“欠条”予以证明,许*先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由于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因此,案件事实应首先依据书证“欠条”来认定。诉讼中,廖*龙就其主张的事实仅提供了一份证据即书证“欠条”,无其他证据与“欠条”相互印证,因此,应对该“欠条”的形式、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实,该欠条是在双方交易时,由廖*龙书写内容,许*先签名形成的,虽然许*先诉讼中主张欠条中“19000元”的1”是添加的,但由于鉴定结论是不具备鉴定条件,许*先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否认,因此,该“欠条”在形式上、来源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从“欠条”的内容看,欠条注明:“今有许*先欠廖*龙牛款19000元,限2004年11月底付清。如违约,把大牛返回,5000元定金作废。”由于廖*龙在诉讼中陈述交易情况是:许*先购买奶牛2头,一头大牛价格14000元、一头小牛价格10000元,共计24000元,当时许*先支付定金5000元,欠款19000元出具欠条。因此“欠条”内容与廖*龙陈述的交易价格相矛盾,即按“欠条”理解如果许*先违约,其应将一头大牛返还廖*龙,定金5000元归廖*龙所有,而另一头小牛则无需返还,这说明许*先仅用了5000元就可购买一头小牛。由于“欠条”内容是廖*龙书写,其不可能书写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因此,应认定欠条内容存在严重瑕疵。廖*龙提供的“欠条”书证在内容上与其陈述相互矛盾,存在严重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应认定“欠条”内容不真实,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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