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0日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为简化计费手续,方便通行,车辆通行费计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三、从本文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3]33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客车│货车(装载质量)│货车(轴数)│收费标准┃
┃││││(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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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7座│≤2t│2轴货车│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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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8座-19│2t-5t(含5t)│2轴货车│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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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20座-39座│5t-10t(含10t)│2轴货车3轴普通货│1.00┃
┃│││车20英尺集装箱货│┃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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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40座│10t-15t(含15t)│3轴半挂列车40英│1.02┃
┃│││尺或装载两个20英│┃
┃│││尺集装箱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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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15t以上│4轴以上的货车或4│1.40┃
┃│││轴以上的半挂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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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货车装载质量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核实的货车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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