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的装置进行投影、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连续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艺术片等
一般来说,电影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由一系列图像或图片构成的作品;第二,作品可以连续地显示音频、视频或图片;第三,图像或图片在投影时,可以形成一种动态的音频和视频
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版权归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智力创造过程。根据著作权的产生原则,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是由作家、导演、摄影家、抒情家、作曲家共同创作的。但现实中,考虑到制片方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化运作,法律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制片方,即依法将著作权转让给制片方。但编剧、导演、摄影家、作词人、作曲人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收取报酬电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制片方所享有的权利是一项完整的著作权,制片方在著作权中享有若干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三,电影作品相关权利分析。个别作品的著作权和制片方的合理使用限制,是由有关权利人共同创造的,因此有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和个别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编剧、作词人和作曲家也可以将他们的剧本、歌词和音乐作品用于其他目的。比如,编剧可以分别发表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分别录制作品;动画中的脚本、音乐、角色造型设计也可以单独使用。但个人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同时不得违反与制片方的合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超过电影作品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制,创作者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除非这些权利是通过与创作者的合同获得的。例如,如果一个音乐作者只转让了他的作品在电影中的使用权,制作人就不能把它录制下来。参与电影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剧本、评论等文本作者;音乐的作者、歌手和表演者;影视、摄影、文学、档案等资料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可能有嘉宾和被采访者;在动漫等作品中,也有参与创作的人,如角色造型设计师、动漫场景设计师、分镜头剧本编剧、配音演员等;以及其他创造者。上述权利人均有权在作品上签名,并有权在电影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的内容、用途和参与人,按合同约定领取相应报酬,一般生产者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类型的合同:
1。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录像资料,应当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其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创作合同
第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请签订演出合同或确认书
第四,合同中与作品形成过程中创作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应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一作品著作权的所有产权归生产者所有,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同时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生产者可以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签订一揽子合同,支付相关作品的使用费。应根据保护期和保护范围使用不同的作品p>版权保护受到一段时间的限制。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有些作品有多个权利人,因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作品。比如,如果一部国内外音乐作品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进入公共领域,其产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作品,但作者的权利应得到尊重;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除应当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外,还应当与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涉及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应逐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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