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8日,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使用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例是查处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案件。
一件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杭州某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金利来”内衣产品上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另一件是广东省揭阳市工商局查处揭阳市某经营部在户外广告牌中宣传“樱雪电器”为“中国驰名商标”。以上两个案件当事人均被罚款十万元。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商标法在条文中直接规定了一个罚款的数额,而且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应该说在立法技巧上,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罚款数额显然是不够先进的,必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小商户来说,因违反这一规定而被罚款十万元,的确是不小的损失。但这似乎又是一个无奈之举。因为在近十几年的实践中,由于商家/经营者/生产者的过度宣传驰名商标,很多消费者存在误解,认为驰名商标一定意味着商品质量高、经营者或生产者的信誉好、市场认可度高,因此愿意购买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一些生产者利用这一点,不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而是利用消费者的误解,在广告宣传上大做文章,吸引消费者。这是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同时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而各地工商局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对违反规定的商家进行处罚,也许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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