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为:当事人之间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进行协议补充;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则适用下列规则: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是:
(一)当事人可协议补充需履行的事项;
(二)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的相关条文履行,例如履行期限不明的,则一方可随时履行,另一方可随时催告履行,但要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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