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的三种形式
时间:2023-05-31 16:50:14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产权交易的形式。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采取保留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拆迁人以已搬迁、改建的房屋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继续与被拆迁房屋保持原有的产权关系。(2)价格补偿形式。价格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房屋价值,以货币结算的方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3)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相结合。产权交换与价格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部分采取产权交换补偿,部分采取价格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的,在达成产权交换或者价格补偿协议后,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其中一人之间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双方协商采取产权交易、价格补偿等形式,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房屋可分为自住房屋和出租房屋两种类型。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办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妥善安置使用人,“因此,必须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根据上述两个条例和部分城市拆迁条例规定的原则,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如下:

(1)拆迁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屋和出租房屋,可以采取任何形式的产权交换、价格补偿、价格补偿等补偿、产权交易和价格补偿。也就是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评估标准,拆迁人应当对房屋产权进行评估、补偿和注销,并一次性向业主支付补偿费,或者以同等房屋与私有房屋进行产权交换。(2)出租房屋拆迁补偿表。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出租房屋,应当交换产权,保持原有租赁关系。因拆迁改变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出相应修改,“即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其中,出租住房包括公租房(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私房等形式的产权出租住房。由于这类房屋的业主将房屋出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的房屋为出租房屋。只有在产权交换补偿之后,才能维持原有的租赁关系,避免因拆迁而引起的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矛盾。(3)拆除依法管理的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查记录或者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估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构代业主存入银行。(4)除完全授权外,建设单位应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对于公房和私房的承租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拆迁和出租房屋时不存在对其进行产权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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