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6.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名称】附:刑法有关条文
【题注】
全文
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
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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