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量刑: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的,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核材料罪认定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2、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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