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财物罪可以不起诉吗?
时间:2023-07-29 14:15:22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具有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是可以对其不起诉的,但是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赦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怎么处罚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由于破坏的公共财产,此时一般就不会涉及到得到谅解的情形,并且其在毁坏财产时存在故意的成分,故此任何人一旦被认定为是故意毁坏罪,无疑是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多次故意毁坏的,会加重原本就会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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