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时间:2023-03-13 21:41:54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是: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等。

一、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有哪些

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有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开空头支票的,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二、票据上需要有哪些单位签章

根据相关规定,票据上需要签章的有: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签发本票的经办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使用且统一刻制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三、票据时效的期间有几种以及实践中怎么处理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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