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应当由交警签字或者盖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啥效力
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没有异议,法院将按照认定书对双方各自的损失进行审理。如双方或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有异议,异议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异议的理由,异议方有证据证实认定书认定比例确有错误的,法院只将认定书作为审判参考,综合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各方的责任比例重新进行划分。如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却没有证据能够了证实其异议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道路上车辆的不断增加也是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大大提高,那么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也是会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双方的责任划分,如果说交警部门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后,也是需要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对认定书不服也是可以提出上诉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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