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
2、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
3、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1、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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