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4、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持刀抢劫,会如何判
1.构成抢劫罪的情况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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