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车贷月利率从0.498%跳到了0.9325%,收到车贷公司寄来的还款计划表的钱女士顿时傻眼了,面对着突然翻番的车贷利息和随之而来的多出的一万余元车贷,一肚子火的钱女士认为自己碰上了合同欺诈,愤而向长兴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希望县消保委能替他讨回公道。
2010年3月底,钱女士在长兴举行的车辆展销会上看中一款中高档汽车,汽车销售公司人员见钱女士有购车意愿,遂承诺购车贷款利率为每月0.498%,面对如此优惠的利率,钱女士一家都心动了,多次向销售人员确认利息后贷款近14万元,签订了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当时约定的月利率为0.498%,钱女士只要每个月向经销商支付4227元即可,三年内将所有车贷还清。5月份,钱女士按照约定到供应商处领了车钥匙,高高兴兴地将新车开回了家,做起了有车一族。
没想到,一纸还款计划书打乱了钱女士原本的计划。去年年底,钱女士收到了车贷公司寄来的还款计划表,猛然发现自己还款的月利率为0.9325%,比之前双方约定的翻了将近一番,每月需要还4550元,比原先的预计高出了300多块,三年下来,就是一万多元,莫名其妙的钱女士拿着购车合同找到了供应商理论,对方却以车贷公司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为由进行推托。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立马介入调查,并召集该汽车销售公司相关负责人、钱女士进行三方调解。调解中,钱女士认为当时汽车销售公司承诺的利率转眼变得那么高,让人接受不了,这是在变相的欺诈消费者。而汽车销售公司则表示,可能是销售人员当时没有跟钱女士说清楚,其实利率是应该按照车贷公司通常采取的等额本息还款。与此同时,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还专门就银行贷款利息问题到相关金融部门进行调查咨询,并让金融部门专门按照0.498%和0.9325%的利息分别制作一份还款表,进行比对发现,该车贷公司寄来的计划还款表仍是按照等额本金还款。
为此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专门咨询了一位多年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据他介绍:等额本金还款是指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它的特点是,借款人在开始还贷时,每月负担比等额本息要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还款负担便会逐渐减轻。这种还款方式相对同样期限的等额本息法,总的利息支出较低。而等额本息还款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是目前办理得最多的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时,未能尽职向消费者说明情况,且该工作人员为了销售提成,在销售中有隐瞒事实的情况存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由此,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县消保委多次调解,销售公司最后同意钱女士提前两年还款,并承担违约产生的8000元违约金,对于已经产生的多余利息(0.9325%—0.498%=0.4345%)各自承担50%,钱女士对于这样的结果表示满意。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