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一、行政强制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构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特点是什么?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可能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可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连,常常是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进行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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