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国家机密资料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展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任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自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己的控制,仍为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刑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规定。
这里所说“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境外组织”,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境外人员”,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都可能构成本罪。
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其中“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而这里所说的“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情报的范围,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
1、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以免扩大打击面;
二、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不足三项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因渎职行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泄露,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说明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密级以上物品的管理、保密秩序,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密级以上的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这些物品而有拒不说明其来源和用途;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此罪系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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