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李先生在一连锁电器专柜选中了一台电视样机,此后又购买了一个电视架,两件商品以共计7500元成交。第二天由该专柜指定人员送货到家并把电视架和电视安装到位。因装修未完,没有入住,7月14日再去新房时发现,电视架中间断裂,电视摔在地上显示屏损坏。李先生马上找出发票要去找该电器公司讨说法,可这时才发现发票所开具的品名只有电视机而没有电视架,消费者怕出现无证的麻烦,先找到了营业员要求开具电视架消费凭证,营业员给开具了一张白条,这时李先生才说出了商品所发生的问题,但经过多次协商,商家都以商场并不销售电视架和无商场凭证以及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过调查核实,营业员承认确实销售了电视架,但不是商场行为而是个人行为。经过调解,商家承担了赔付责任。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购买商品地点是在商场品牌专柜区域内,并且服务员又是商场的雇员,商场有义务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由于商场管理不善而导致服务人员私自搭售商品行为所发生的系列问题,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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