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考虑到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对航空器的安全,将构成极大威胁,同时,我国参加的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的国际公约规定,应将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的行为在国内法中规定为犯罪,因此,刑法作了这一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中,“飞行中”,是指从飞机加速进行起飞时,到飞机着陆后减慢速度为止。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是使用暴力。即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如使用凶器行凶或者殴斗等。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较劫持航空器罪的范围要宽,包括乘客之间、乘客与机组人员之间的暴力事件。2.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况都会危及飞行安全,但本罪在处刑上区分了两种情况,即: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使用暴力对飞行安全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因行为人在航空器中使用暴力的行为,致使航空器不能正常航行,以致迫降、坠毁等。根据本条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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