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扣押物品的期限和行政案件扣押物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扣押物品的期限为30天,而行政案件扣押物的期限也为30天。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30天。不过,如果有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则这些规定会适用。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一般扣押物品的期限为30天,而行政案件扣押物的期限为30天。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30天。不过,如果有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则这些规定会适用。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如 果 案 情 重 大 、 复 杂 ,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可 以 批 准 延 长 多 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至案发后三个月内都难以终结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因此,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案情得到一定调查后,可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扣押物品期限和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具体适用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情进行判断。在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扣押物品期限和侦查羁押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案情得到一定调查后,可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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