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办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委托证明及被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光船租赁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六)光租外国籍船舶,船舶名称需经过核准。
(七)已经办理过光租登记且尚未注销的,不得再办理光租登记(船舶转租的情况除外)。
(八)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申请人要提交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
二、宿迁办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主体
(1)船舶在境内出租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由承租人向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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