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程序
申请与受理
1.时间: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工作时间。
2.申请与受理地点:全市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
审查
公证机构依法受理公证申请后,依法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出证
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于2015年1月26日前出具公证书。如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未按《通告》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审查的,或存量二手小汽车未按《通告》规定经相关部门盘点登记的,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通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出证。
二、申办材料
车辆购买人
1.车辆购买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车款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车辆购买人未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无需提供。
定金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
特别说明: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
2.车辆购买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社团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机构成立批文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车款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车辆购买人未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无需提供。
定金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
携带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无需提交第、项资料,但第项应为原件和复印件。
车辆销售方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书原件。
7.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车辆权属凭证原件、复印件。
9.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10.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
11.携带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无需提交第6、7项资料,但第5项应为原件和复印件。
存量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5.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
6.车辆承销的有关凭证原件、复印件,如车辆承销合同、收据等。
7.承销的车辆清单以及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8.携带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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