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执业药师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二、北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受理条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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