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的依据如下:1、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3、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警示训诫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和纪监部门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具体负责全院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组织、人事、信访、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各党总支的作用,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纪委、监察室要有专人负责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掌握警示训诫线索的信息;提出警示训诫工作的意见;组织协调警示训诫工作的实施;做好监督整改工作;负责材料归档等。要把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与其它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检查考核。各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发现警示训诫线索,要将信息及时报送纪委、监察室。
(三)把握好政策界限。在实施警示训诫工作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四)把握好工作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治病救人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分析问题要准,批评教育要严,处理问题要细、要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二)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三)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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