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违约形式如下: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投资;
3、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贷款本息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借款人违约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借款人违约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支付利息;
2、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延迟返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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