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声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是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签名的权利,以表明他对发明创造作出了重大贡献,肯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智力成果,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签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时确定奖励和报酬对象的依据。通过行使署名权,让社会知道谁是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时,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经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签名也是确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它具有下列特点:(1)排他性,又称排他性,意思是签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人不能享有。(2)不可转让性,即签名权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可分割,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更无关。即使转让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受让人也没有签字权。另一方面,署名权作为一种精神鼓励是不可继承的,署名权主要是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一种奖励。一旦当事人的签名权受到侵犯,发明人有权检举、起诉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对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赔偿其实际损失,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谁是职务发明的侵权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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