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
具体包括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具备了加重情节,量刑就上了一档,超过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
需要提及的是,如果具备加重情节,同时又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并且主动足额进行了经济赔偿的,也不适宜适用缓刑,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二、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的。
司法实践中,曾遇到某公司老总两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社会上影响较为恶劣。笔者认为,首先,从行政机关而言,对犯有交通肇事罪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影响的人,要予以吊销驾驶执照;其次,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说明其主观过失较大,悔罪表现不够深入,适用缓刑仍可能以同样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三、有能力赔偿拒不足额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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