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片侵权赔偿
时间:2023-08-07 08:40:53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照片侵权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责任方式是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是非财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

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无论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肖像所有人要求赔偿,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非营利性侵害肖像权的,即对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以情节严重为基本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断物质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是精神赔偿。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的后果;(4)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赔偿,我国法律没有制定详细的赔偿标准。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往往是根据上述六个因素确定的。

关于广告侵权赔偿标准

广告侵权赔偿,需要根据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来定,目前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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